慈善法系列解读之三-凯发k8国际app

慈善法系列解读之三

解读单位: 民政部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布日期: 2017年06月15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来源: 民政部 关联政策:

慈善法系列解读之三

 

慈善募捐作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能够进行监管控制,降低骗捐、诈捐风险,保证募捐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也对募捐活动本身进行了要求。
    公开募捐的方式要求
    (1)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2)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3)通过当地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4)其他公开募捐方式。如街头募捐、上门募捐、邮寄劝募信函、发送劝募短信和邮件或开展特定活动等。

对跨区域募捐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确有必要跨区域募捐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对于跨区域的募捐,监督检查的难度较大,容易产生欺诈等违法行为,在募捐活动所在地民政部门备案,便于监管部门掌握信息,进行监管,维护慈募捐秩序。更重要的是,本地的监管机关所要监管的不仅是本地的慈善组织,也必须覆盖本地发生的所有慈善行为,外地慈善组织前来公开募捐,属于公开的慈善行为,必须接受本地监管部门的监管,而备案制是保证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条件。
    对网络募捐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一方面是将互联网作为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途径,鼓励慈善组织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另一方面是要求互联网募捐必须在规定的平台上进行,以防止虚假募捐和欺诈行为对爱心形成伤害。由于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民政部门行政能力各不相同,加上互联网受众是面向全国,慈善信息平台不宜由各级民政部门分别指定,因此将这一职责的主体确定为国务院民政部门。信息平台如何指定有待下一步出台具体政策和实施细则。
个人求助与公开募捐的区别
    慈善法不禁止个人求助。个人求助是指为本人、为自己的家庭成员或者自己的近亲属向他人或社会求助,最根本的特征是“利己”。而慈善法所规范的慈善活动则必须是“利他”,慈善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所以如果是为了解决自己和自己的家庭成员的困难而发起筹款,慈善法不会禁止。

法律明确禁止的,是个人自行开展公开募捐。个人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但基于慈善目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禁止摊派或变相摊派

慈善捐赠应当是捐赠人的自主、自愿行为。以行政命令向个人或者单位、组织下达摊派任务,强行要求向某一社会团体捐赠财务的做法,是法律所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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