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鄂州市养老服务机构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凯发k8国际app

关于印发《鄂州市养老服务机构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1-01772 发文字号: 鄂州民政文〔2021〕89号 发文日期: 2021年12月21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28日
主题分类: 其他 效力状态: 有效
  

 

 

 

 

 

鄂州民政〔202189

 

 

关于印发《鄂州市养老服务机构补贴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局

为了贯彻落实《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州政发〔2021〕10号)文件规定促进我市养老服务更好更快发展,市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委联合制定了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运营补贴标准。现将《鄂州市养老服务机构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州市民政局        鄂州市财政局     鄂州市卫健委

 

                                 202112 21

 

 

                                    

 

 

 

 

 

 

 

 

 

 

 

 

鄂州市养老服务机构补贴实施细则

    一、补助对象、条件及标准

(一)养老机构建设补贴

1、 补贴对象

鄂州市符合条件、正常运营1年以上,经评估合格的非政府投资养老机构。

    2、补贴条件

    (1)截止本年度10月31日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非政府投资养老机构,设10张床位以上;

    (2)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依法取得所在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

    (4)符合国家消防安全、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建设规范等相关要求;未被区级以上职能部门挂牌督办,或已挂牌督办经整改合格销号的(未整改合格销号的暂缓发放建设补贴,在整改期限内整改合格销号的予以补发) ;

   (5)新建养老机构经营主体须具有房屋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改造和租赁用房的养老机构须具有3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

    (6)开业运营以来无安全责任事故,无非法集资、欺老虐老、推销“保健”产品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机构法人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7)因新建、改建和扩建养老机构而新增床位(不含养老机构因更名、转接、移交等原因引起的床位变化)的。

3、补贴标准

新建养老机构按照4000元/床位的标准对产权单位给予建设补贴;改造和租赁用房的养老机构按照3000元/床位的标准对经营单位给予建设补贴。每个机构最高补贴500张床位。

    (二)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1、补贴对象

鄂州市内符合条件、正常运营1年以上、无安全责任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非政府投资、公办(建)民营的养老机构。

2、补贴条件

(1)截止本年度10月31日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非政府投资或公办(建)民营的养老机构,设10张床位以上;

(2)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依法取得所在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

(4)符合国家消防安全、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建设规范等相关要求;未被区级以上职能部门挂牌督办,或已挂牌督办经整改合格销号的(未整改合格销号的暂缓发放运营补贴,在整改期限内整改合格销号的予以补发) ;

  (5)开业运营以来无安全责任事故,无非法集资、欺老虐老、推销“保健”产品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机构法人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6)服务质量达到国家养老机构等级一级标准及以上的。

 3、补贴标准

实际入住重度失能(含二级以上失智)老年人的按照24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实际入住轻度失能和中度失能(含二级以下失智)老年人的按照2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实际入住能自理老年人的按照18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对经评定为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的养老机构,分别增发200元、500元、800元1200元/人/年的运营补贴;

老年人能力等级以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运营补贴以老年人自上年度11月1日至本年度10月31日在院实际入住的月数为准据实结算不足15天的不子补助,超过15(含15天)的可享受当月补助;在院老年人入住时间以老年人与养老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时间为准,离院时间以老年人与养老机构终止服务关系的相关佐证资料为准,入院服务协议及相关资料和离院手续及相关资料均应在三日内通过市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报备

(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含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下同})建设补贴

1、补贴对象

鄂州市新建、租赁房屋改扩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2、补贴条件

(1)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建设规范等相关要求;

(3)服务设施建设符合民政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验收标准(试行)》;

(4)自有场地经营的,经营主体须具有房屋和土地产权;租赁场地经营的,场地租赁合同期限须5年以上(含5年)对主体机构及其外设功能区使用方是非产权方、属于转租养老机构等情况的,需征得使用方和产权方同意,并签订三方租赁协议;

    (5)应当具备全托、日托、居家照护、日间照料助餐助行、康复护理等功能;

    (6)接受补助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5年内不得改变其养老服务性质,不得开展与养老服务事业无关的业务;

    (7)机构法人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8)连续运营6个月以上并经区民政评估合格;

3、补贴标准

对新建和利用自有产权改扩建的社区居家养老中心辐射式(使用面积不少于800㎡),嵌入式(使用面积不少于400㎡),按照竣工决算投资和设施设备购置发票总额的70%予以补贴,分别最高补助不超过80万元40万元。新建改扩建城乡日间照料中心自有产权,建筑面积不少于300,至少设置“四室一厨”)建成正常开展活动,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10万元。

(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城乡互助养老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补贴

1、补贴对象

鄂州市正常运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城乡互助养老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

2、补贴条件

(1)截止本年度10月31日连续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

(2)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食品卫生许可证(未提供餐饮服务的除外) ;

(3)符合国家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建设规范等相关要求;

(4)服务设施建设符合民政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验收标准(试行)》;

(5)自有场地经营的,经营主体须具有房屋和土地产权;租赁场地经营的,场地租赁合同期限须5年以上(含5年),对主体机构及其外设功能区使用方是非产权方、属于转租养老机构等情况的,需征得使用方和产权方同意,并签订三方租赁协议;

(6)应当具备全托、日托、居家照护、日间照料助餐助行、康复护理等功能;

(7)接受补助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5年内不得改变其养老服务性质,不得开展与养老服务事业无关的业务;

(8)开业运营以来无安全责任事故,无非法集资、欺老虐老、推销“保健”产品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机构法人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9)经区民政局评估合格。

3、补贴标准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辐射式、嵌入式分别按照10万元/年5万元/年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城乡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300,至少设置“四室一厨”)按5万元/年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城乡日间照料中心100-300按照2万元/年,优秀的按照3万元/年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五)幸福食堂伙食补贴

1、补贴对象

鄂州市运营幸福食堂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2、补贴条件

(1)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建设规范等相关要求;

(3)截止本年度10月31日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

(4)为提供老年人营养膳食,对老年人就餐在市场价格基础上给予优惠(80岁以上老年人优惠不低于40%,70岁以上老年人优惠不低于30%,65岁以上老年人优惠不低于20%,);

(5)日均服务老年人不低于50人次以上;

(6)开业运营以来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7)符合鄂州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布局,经区民政局评估合格。同时自觉接入并接受智慧养老平台监管

3、补贴标准

    按照智慧养老平台监管统计的老年人实际就餐人次给予3元/次伙食补贴;原则上每半年结算一次,提供每家每年不超过10万元。

二、申请审批程序

(一)自愿申报。凡符合补贴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自愿进行申报,并将《鄂州市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鄂州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鄂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建设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3)、《鄂州市社区居家日间照料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4)、《鄂州市幸福食堂伙食补贴申请审批表》( 见附件5)等申报材料于115日前上报所在区民政局。申报单位逾期不申报或申报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二)审核审批。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社区居家养老(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建设补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贴、幸福食堂伙食补贴由各区民政局组织专班进行资料审核、现场核实和审批,并于11月25日前将各项补贴申请审批表补贴统计表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会同财政、卫健部门组织现场抽查评估,确定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

(三)资金发放。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按6:4的比例承担,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于本年度12月15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及运营补贴发放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发展重要举措,各区要高度重视,按照支出职责落实养老服务经费,足额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补贴发放工作有序开展。

  (二)严格标准。各地要严格按照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及运营补贴的补助条件,认真审核申报资料,现场核查补助条件,严格补贴标准,做到不漏不错一院、-人、一床,确保应补尽补。申请单位凡虚报、恶意骗补的,一经查实追回补助资金,并取消该机构2年内申请相关补贴资格。

(三)严守纪律。补贴申报和发放过程中,各地要严格遵守各项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政纪律,市民政局将适时对补贴发放工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将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1.鄂州市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审批表

2.鄂州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审批表

3.鄂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建设补贴申请审批表

4.鄂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日间照料服务中心运营补贴申请审批表

5.鄂州市幸福食堂伙食补贴申请审批表

6.鄂州市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统计表

7.鄂州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统计表

8.鄂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建设补贴统计表

 9.鄂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日间照料服务中心运营补贴统计表

        10.鄂州市幸福食堂伙食补助统计表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4207000049 备案号:鄂icp备05017375号   
主办单位:鄂州市民政局 地址:鄂州市凤凰北路21号 联系人:何威 电话:(027)60896800
网站地图